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
时间:2020-06-2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 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 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 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 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 xxx);执行《锅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石墨及其他非金属 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25465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xxx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 第 4 号)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 第 28 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 年 第 83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14 号)
《关于发布<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等六项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 第 79 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 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3.1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graphite and nonmetallic mineral products industry 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309 的排污单位。
3.2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graphite and carbon production 指生产石墨制品(石墨电极、石墨阳极、石墨化阴极等)、碳制品(预焙阳极、石墨质阴极、碳电 极、阴极糊、电极糊、高炉碳砖等)、特种石墨制品的排污单位。
3.3 铝用碳素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arbon products for aluminum industry 指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中生产铝用预焙阳极、石墨质阴极、石墨化阴极等产品的排污单位。
3.4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arbon fibre production 指以聚丙烯腈纤维原丝为原料生产碳纤维的排污单位。
3.5 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polysilicon 指以工业硅为原料生产原生多晶硅的排污单位。
3.6 单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onocrystalline silicon 指以原生多晶硅为原料生产单晶硅棒的排污单位。
3.7 沥青混合料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asphalt mixture 指生产沥青混合料的排污单位。沥青混合料包括普通沥青混合料、添加抗剥落剂沥青混合料、SBS 聚合物改性沥青混合料、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SMA)、热拌冷外沥青混合料、彩色沥青混合料、沥 青混凝土等。
3.8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ke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3.9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
3.10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11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
4 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12 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 指开停炉(窑)、设备检修等生产设施非正常情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情况。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 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 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 管理内容”一栏。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排污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 别、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 域、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号(备案编号)、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 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t/a)、 化学需氧量(COD)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填报行业类别时,石墨制品、碳制品、特种石墨、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应选择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国民经济代码 C 3091);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应选择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 C 3099)。
4.1.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1.3.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设施参数、生产设施编号、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 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以下“4.1.3.2-4.1.3.6”为必填项,“4.1.3.7”为选填项。
4.1.3.2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多晶硅棒生 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  石墨、碳素制品生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原料准备 原料转运及预 处理 抓斗天车、格栅漏斗、给料机、破碎机、振动筛、输送机、斗 式提升机、料仓、计量秤 台时产量 t/h 煅烧 电煅烧炉、罐式炉、回转窑 台年产量 万t/a 煅后料储运 受料斗、给料机、斗式提升机、料仓 台时产量 t/h 沥青系统 固体沥青转运 格栅漏斗、给料机、输送机 台时产量 t/h 沥青熔化 沥青贮仓、给料机、输送机、破碎机、沥青熔化器、沥青缓冲 仓、沥青沉淀槽 液体沥青储运 沥青接收槽、沥青储槽 煤焦油处理 煤焦油储槽、煤焦油脱水槽 返回料处理 返回料破碎 输送机、破碎机、斗式提升机、振动筛、料仓 台时产量 t/h 返回料输送 给料机、斗式提升机、输送机 制糊成型 中碎筛分 给料机、输送机、破碎机、斗式提升机、振动筛、料仓、收尘 粉仓、磨前给料机、磨机、配料秤、集合螺旋、预热锅、搬运 罐、沥青高位槽、混捏设备、冷却机(凉料) 台时产量 t/h 制粉 配料 混捏 成型 模压成型机、挤压成型机、振动成型机、等静压机、电极糊成 型机、给料机、输送机、阴极糊冷却机、破碎机 台时产量 t/h 焙烧 焙烧 带盖环式焙烧炉、敞开环式焙烧炉、车底式焙烧炉 台年产量 万t/a 焙烧辅助工序 清理机、输送机、斗式提升机、料仓、吸料天车 台时产量 t/h 填充料加工部 格栅漏斗、给料机、冷渣机、破碎机、输送机、斗式提升机、 振动筛 台时产量 t/h 高压浸渍 预热炉预热 预热炉 台时产量 t/罐 高压浸渍 浸渍罐、沥青加压槽、沥青储槽、清框机 再次焙烧 焙烧 带盖环式焙烧炉、敞开环式焙烧炉、车底式焙烧炉、隧道窑 台年产量 万t/a 石墨化 石墨化 艾奇逊石墨化炉、内串石墨化炉 台年产量 万t/a 石墨化辅助工 序 平端面圆盘锯、平端面铣床、料仓、吸料天车、给料机、输送 机、斗式提升机、振动筛 台时产量 t/h 机加工及成品 库 机加工 加工机床、锯床、铣床、输送机、斗式提升机、振动筛 台年产量 万t/a 包装 切削碎包装机 加工速度 t/h 表 2 碳纤维生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预氧化 放丝 放丝纱架 容量 头/架 预氧化 氧化炉 处理能力 t/a 碳化 低温碳化 低温碳化炉 处理能力 t/a 高温碳化 高温碳化炉 表面处理 电解 电解槽 干燥 烘干炉 处理能力 t/a 上胶 上浆槽 收丝 收丝 收丝机 处理能力 t/a 包装 打包机 废气焚烧系统 焚烧+碱液喷淋 焚烧炉、喷淋设施 处理气量 Nm3 /h 6 表 3 多晶硅棒生产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单位 原料制备 配料、供料 供料系统 供料速度 t/h 料仓 容积 m3 三氯氢硅合成反应 合成炉 三氯氢硅产能 t/a 四氯化硅氢化反应 输送系统、硅粉干燥器 供料速度 t/h 氢化反应器 三氯氢硅产能 t/a 原料提纯 氯硅烷精馏 精馏塔 三氯氢硅产能 t/a 储罐 容积 t 硅烷制备 歧化装置、硅烷精馏塔 硅烷产能 t/a 多晶硅制备 三氯氢硅氢还原 还原炉 多晶硅产能 t/a 硅烷分解 流化床反应器 多晶硅产能 t/a 过程气体回收 a 尾气分离 压缩机 压缩空气流量、压力 m3 /min、MPa 氢气净化 吸附塔 容积 m3 产品整理 破碎、分级 人工破碎、破碎机械 多晶硅产能 t/a 清洗、干燥 清洗机 渣浆处理系统 水解、过滤 水解罐、水解池、板框压滤机 处理量 t/d 废气处理系统 压缩、冷凝、回收 压缩机、冷凝器 处理气量 Nm3 /h 水喷淋,碱液喷淋 尾气淋洗塔、硅烷气洗涤塔 尾气量 Nm3 /h a 过程气体回收指多晶硅制备生产单元产生的气体回收。
4.1.3.3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 HJ 608 进行编号并填 报。
4.1.3.4 产品名称 排污单位产品名称为石墨电极(含炼硅用超大规格电极)、石墨阳极、石墨化阴极、预焙阳极、石 墨质阴极、碳电极、高炉碳砖、阴极糊、电极糊、特种石墨、碳纤维、原生多晶硅、其他。
4.1.3.5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排污单位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没有设计 产能数据时,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 产能计量单位为万 t/a 或 t/a。
4.1.3.6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报。若 无相关文件或文件中未明确年生产时间的,则按近三年实际生产时间均值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