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评-山东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
时间:2020-04-1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净化设施运行管理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餐饮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业 catering industry
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等服务的行业。
3.2
餐饮服务单位 catering service unit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的服务机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入一个餐饮服务单位。
3.3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数值。
3.4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扣除甲烷以后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结果以碳计)。
3.5
现有餐饮服务单位 existing catering service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经营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3.6
新建餐饮服务单位 new catering service unit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单位。
3.7
净化设施pollution abatement equipment
对污染物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8
臭气浓度 odor concentration
用无臭的清洁空气对恶臭(异味)样品稀释至嗅辨员感知阈值时的稀释倍数。
3.9
环境敏感目标 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餐饮服务单位规模按照基准灶头数划分为大型和中小型。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5.00 ≥5.00,<10 ≥10
 
当灶的总发热功率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可以按经营场所就餐座位数折算,见表2。
表2 餐饮服务单位基准灶头数的折算方法
基准灶头数(个) 1 2 3 4 5 6
经营场所就餐位(座) ≤20 2040 4070 70100 100130 >130
就餐位>130座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增加40个座位视为增加1个基准灶头数
 
4.2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新建餐饮服务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3的排放要求。现有餐饮服务单位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3的排放要求。
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大型 中、小型
1 油烟 0.8 1.0 排气筒或净化设施排放口
2 非甲烷总烃 8 10
 
4.3 污染物净化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4.3.1 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并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集气系统及净化设施应正常稳定运行。
4.3.2 餐饮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实际处理风量。
4.3.3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口朝向应避开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排气筒的高度及位置的具体设置要求按照HJ554的规定执行。
4.3.4 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特殊气味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气筒或净化设施排口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70(无量纲)。
4.3.5 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其规模、主要污染物等情况,安装使用符合HJ/T 62要求的净化设施,净化设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选择参考附录A。
4.3.6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原则上,净化设施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 1 次,净化设施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餐饮服务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记录簿应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采样位置和采样点
5.1.1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
5.1.2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烟道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烟道边长。
5.1.3按GB/T 16157和HJ/T397的规定确定采样点数。
5.2采样要求
5.2.1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应在餐饮服务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大气污染物的操作)高峰期(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全部灶具中75% 以上投用)即污染物排放高峰时段进行。
5.2.2连续采样3次,监测结果应取3次样品的平均浓度。油烟的监测采样按照GB/T 16157的规定执行,每次采样10分钟。非甲烷总烃的监测采样按照HJ38和HJ 732的规定执行,臭气浓度的监测采样按照GB 14554的规定执行。
5.2.33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1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2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不足2个,则需重新采样。
5.3测定方法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4餐饮业大气污染物的测定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标准号
1 油烟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GB 18483
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 38
3 臭气 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注: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作为本标准的监测方法。
 
5.4结果分析与处理
获得实测排放浓度后,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1)
式中:
c——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实测排风量,m3/h;
     C——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不分单位规模均为2000m3/h;
      n——测定期间投用的工作灶头数。
折算后比较C与C,取较大者为最终监测结果。

6 达标判定

6.1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要求测得的任意连续 3 次样品的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判定为超标。
6.2餐饮服务单位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净化设施运行管理要求的,视同超标。

7 标准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餐饮服务单位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施,并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7.3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