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两山”基地建设管理规程
时间:2020-04-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以下简称“两山”基地)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践平台,旨在创新探索“两山”转化的制度实践和行动实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模式。为推进山东省“两山”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鼓励县级政府及其他创建主体(含乡镇、街道、村、各类开发区、林场等)开展省级“两山”基地建设。“两山”基地应当以具有较好基础的乡镇、村、小流域等为基本单元,开展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两山”基地应当重点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路径和模式,坚持自愿申报、择优遴选,统筹推进、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创新机制、示范推广的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政府及其他创建主体可以通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报申请:
(一)生态环境优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基础扎实;
(二)“两山”转化成效突出,具有以乡镇、村或小流域为单元的“两山”转化典型案例;
(三)具有有效推动“两山”转化的典型做法和经验;
(四)近3年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未发现重大问题,无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第五条  申报“两山”基地的地区应当编制“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县级创建主体编制的实施方案应当由当地政府发布实施;其他创建主体编制的实施方案经论证后公开发布并实施。
第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县级及其他创建主体的“两山”基地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严格把关并择优向省生态环境厅推荐。
第七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推荐申报前,应当对拟推荐地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  创建地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两山”基地申报文件,包括申报函和对照申报条件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两山”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三)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书面预审意见。

第三章  遴选命名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两山”基地的遴选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地区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第十条  遴选工作主要参照下列方面开展:
(一)申报材料齐全,申报内容真实;
(二)实施方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三)生态环境保持优良,生态资源优势突出;
(四)“两山”转化成效显著,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五)“两山”制度探索具有创新性,保障措施有力;
(六)“两山”转化模式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广性。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通过核查的申报地区进行审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或已完成整改的地区,授予省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十三条  “两山”基地应当因地制宜,加强“两山”转化路径探索,创新制度实践,并在全域范围内推广建设经验,总结凝练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两山”转化模式。
第十四条  “两山”基地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实施方案推进落实,建立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两山”基地应当依据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解建设任务和工程项目,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跟踪指导“两山”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获得“两山”基地称号的地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对获得省级“两山”基地称号的地区优先推荐申请创建国家级“两山”基地。鼓励各地建立形式多样的“两山”基地建设激励机制。

第五章  评估管理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两山”基地实行后评估和动态管理,加强“两山”建设成果总结和示范推广,引导各地探索绿色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两山指数”评估指标及方法,发布“两山指数”评估技术导则,用于量化表征“两山”基地建设成效,科学引导“两山”基地实践探索。获得“两山”基地称号满3年的地区,应当及时提交“两山指数”指标报告和实施方案推进情况。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获得“两山”基地称号满3年的地区,适时组织开展“两山”基地建设评估工作,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评估情况。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方案推进落实情况;
(二)“两山指数”评估情况;
(三)“两山”转化模式经验典型性、代表性和可推广性。
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向创建地区反馈意见建议,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要求。创建主体应当根据整改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撤销其省级“两山”基地称号: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或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三)生态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的;
(四)评估要求整改,但未能有效完成的;
(五)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参与省级“两山”基地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评估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政责任和廉洁自律要求,坚持严谨、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对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