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体。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如何开展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1、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应当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2、明确验收的责任主体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具体如下:
-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启动修订程序,在法律修订完善前的过渡期内,应参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自行监测?
4、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验收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6、哪些情况下验收不合格?
主要有这九大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可以。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
-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 -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述信息的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9、验收有无期限要求
10、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完成的事
11、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