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环评】哪些企业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时间:2020-04-07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九届四党的全会精神,加快污染固定污染源改革允许系统,污染固定污染源许可管理,实现任务目标全覆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许可证制度,以控制排放量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办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法’ 2016年]第8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污水的整改如下:
  一、适用情形
  排污企业单位管理存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经济环境会计主管财务部门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
      (A)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排放单位位于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和流域;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特殊要求..
      (B)“手续不全”的范畴,没有法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未办理环境影响登记手续,但一直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整顿和规范,并满足按照除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证明文件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或地方人民政府已作出。
   (C)“其他”类,如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可以自动监测技术设备并与生态经济环境主管部门监控系统设备联网,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等。
  二、整改期限
       三个月至一年限期整改。对于企业存在问题多种进行整改情形的,整改通知书应分别提出一些相应整改发展要求,整改期限以整改活动时间最长的情形为准,不得累加,最长不超过一年。
各排污单位要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生态环保部门应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