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环保管理台账会受到什么环保处罚
时间:2020-05-04

2019年1月10日,淄博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展柜销售有限公司喷漆晾干工序废气处理系统中的光氧催化装置运行记录不完整,第一次查看时记录到10月份止,检查完第二次调阅时却补增到12月份,存在私自填写弄虚作假,且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根据上述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
 

2019年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环境管理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2、投料作业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1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

 

上述2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上述1行为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或者台账记载内容不完整、弄虚作假的,由市或者区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上述2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按照合并处罚限制加重的原则,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的行政处罚。